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5-04-28

内容概要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逐渐成为行业焦点。双方虽常以合作协议形式确立合作,但实践中可能因实际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机制等因素触发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核心争议点在于从属性要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包括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隶属性。近年来司法判例显示,法院倾向于穿透合同表象,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判断法律关系本质,例如考勤制度、收入提成模式及工作内容控制程度。与此同时,行业规范的完善对明晰双方权责边界具有指导意义,但现有规则仍存在执行效力不足的问题。本部分将从协议文本风险、司法裁判逻辑及行业实践三个维度,为后续章节的深入分析提供结构性框架。

主播与MCN劳动关系认定

近年来,网络主播与MCN机构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争议频发,司法实践中常需穿透协议表面形式,重点考察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特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属性要件的审查需聚焦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具体而言,若机构对主播的直播内容、时长、账号使用实施持续性管控,或通过固定底薪+提成模式形成稳定收入分配关系,则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以“合作协议”为名的文本中,若存在排他性条款、违规处罚权及劳动纪律约束,可能触发法律关系性质转化风险。司法判例显示,法院常结合主播对机构经营活动的依附程度,综合判定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实质特征。

合作协议性质转化风险分析

主播与MCN机构的法律关系界定中,合作协议的文本性质与实际履行情况常存在显著差异。尽管双方通常以“民事合作”名义签订协议,但若机构对主播实施考勤管理内容审核绩效奖惩等具有人身从属性的控制行为,司法机关可能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例如,某地法院在判例中指出,主播需按机构要求固定直播时长、接受培训并遵守排他性条款,此类安排已超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范畴,转而符合劳动从属性的核心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协议中关于“收入分成”或“保底收益”的条款可能被解读为工资性质,进一步强化劳动关系认定倾向。此类性质转化不仅使MCN机构面临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风险,亦可能因合同条款与实际情况冲突引发权责纠纷,凸显行业亟需通过规范文本设计明确权责边界

司法判例解析从属性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主播与MCN机构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依据在于从属性要件的审查。2022年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主播虽与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但法院通过举证机构对主播的实际控制权(如直播时长、内容脚本审核、违规处罚权)及收入构成中固定底薪占比超60%等事实,最终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类似地,上海某案例中,主播因需遵守机构制定的考勤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被认定为具有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判决亦强调收入分配模式的独立性,若主播收益主要依赖打赏分成且无保底工资,则可能削弱劳动关系认定基础。此类判例表明,司法审查重点从协议形式转向实际履行中的管理强度依赖性程度,为行业争议提供了具象化裁量尺度。

收入分配模式影响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实践中,收入分配模式是判断主播与MCN机构从属性关系的重要指标。若主播收入以固定底薪为主,且提成比例、结算周期均由机构单方制定,则更易被认定为存在经济依附性;反之,若主播主要依赖个人流量获取分成收入,并拥有对打赏、广告收益的自主支配权,则可能削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要件。例如,部分司法判例指出,当主播需承担账号运营成本或自负盈亏时,合作协议性质更趋近于商事合作而非雇佣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如平台补贴、品牌商单)及分配规则的透明性,亦会间接影响法院对双方权利义务边界的界定。

行业规范界定双方权责边界

随着直播行业规范化进程加速,行业自律公约网络视听行业标准逐步成为厘清主播与MCN机构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文件通过细化管理标准履约要求,为双方权责划分提供了可操作的参照体系。例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保护权益自律公约》明确提出,MCN机构需在合同中明确主播的直播时长内容审核义务商业收益分配比例,同时要求保障主播的账号归属权人格权益。此类规范不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了补充性依据,更通过示范性条款设计降低协议性质争议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行业协会正尝试建立合同备案机制争议调解平台,进一步推动行业从粗放式发展向标准化协作转型。

主播权益保障路径探讨

在主播权益保障路径探讨中,需构建多维度保护机制。首先,主播应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条款边界,重点约定工作内容、时间管理及解约条件,避免MCN机构通过格式条款模糊权责。其次,司法实践中可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主张权益,尤其在从属性要件充分满足时,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此外,行业协会应推动制定行业规范,建立收入分配透明化机制与争议调解平台,为中小主播提供制度性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主播需提升法律认知水平,定期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指令等证据材料,为可能发生的权益纠纷做好举证准备。

头部主播合规管理启示

头部主播的商业价值与法律风险往往呈正相关,其合规管理需以合作协议条款精细化为核心。实践中,MCN机构应避免通过排他性条款、固定考勤制度等强化从属性要件,转而采用流量分层、品牌联营等市场化合作模式。基于司法判例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建议在收益分配机制中嵌入业绩对赌条款,明确主播对内容创意、商务接洽的自主决策权。同时,机构需建立税务合规审查体系,防范收入分配模式引发的隐性劳动关系认定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行业协会已发布《网络主播签约指引》,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化框架。

上一篇:如果MCN机构将主播定义为“合作方”而非员工,是否会影响工资权益?
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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